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簡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杜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堇佳 即 林眉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