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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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2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宋金子
       宋來長
       宋雪如
       楊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請求遺產分割之訴
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補正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及遺產清冊等,故本院無法確定分割遺產之對象及範圍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復本院以107年度桃簡字第29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
7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證。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各1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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