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409號
原   告 心的國度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677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