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95年
度附民字第28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
本院於民國96年3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蔡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