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
、27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9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及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分別自民國82年3月30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0日止及民國83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17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1年3月11日及92年4月2日邀同 蕭慧珠 連帶保證向聲請人借款共計1,300,000元,除有利息之約定,並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7年7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見明┌──────────────────────────────────────────────────────────────┐│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40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路頭││435-29│建│││65│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40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007│嘉義市 吳鳳南 │嘉義市下│住家用加│24.8│24.8││││││49│電梯樓梯│7.│平│全部││││7│路132巷20號│路頭段43│強磚造二│6│6││││││.7│間│94│方│││││││5-29號│層樓││││││││2│││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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