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9號原告己○○原告與被告丙○○、甲○○、丁○、乙○○等人間求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75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
㈠雲林縣○○鎮○○○段○○○○號土地:
897×2,800×210/1,480=356,376雲林縣○○鎮○○○段393之1地號土地:
449×2,800×210/1,480=178,386雲林縣○○鎮○○○段393之2地號土地:
254×2,800×210/1,480=100,914雲林縣○○鎮○○○段393之3地號土地:
194×2,800×210/1,480=77,076㈡356,376+178,386+100,914+77,076=71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