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2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判決確定,於民國89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本院於97年1月31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87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九年二月、五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7年6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本件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司97年6月9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144號函及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