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維字第0二八七號、九十一年度執更字第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行使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行使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二、受刑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所犯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部分,業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稽,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