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 黃家玫 原告 黃家增 原告 黃家釗 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複代理人 黃昌仁 複代理人 葉文海 被告 呂理隆 被告莊 黃秀蘭 被告 劉康成 法定代理人 劉智豐 法定代理人 詹淑如 被告 張俊鴻 被告 張玉文 兼以上四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添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未審酌兩造分割後面積有所增減之補償問題,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9日下午2時0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一:
┌──┬─────┬────────┬────────┐│編號│共有人姓名│權利範圍面積(平│土地複丈成果圖面││││方公尺)│積(平方公尺)│├──┼─────┼────────┼────────┤│1│黃家玫│4分之1,│A1、A2,面積:││││面積:494.7450│328.55(251.92+│││││76.63)│├──┼─────┼────────┼────────┤│2│黃家增│4分之1,│B1、B2,面積:││││面積:494.7450│484.28(459.76+│││││24.52)│├──┼─────┼────────┼────────┤│3│黃家釗│90萬分之141428,│C區塊,面積:││││面積:310.9813│327.04│├──┼─────┼────────┼────────┤│4│呂理隆│90萬分之82079,│J區塊,面積:││││面積:180.4808│180.48│├──┼─────┼────────┼────────┤│5│莊黃秀蘭│90萬分之77227,│F區塊,面積:││││面積:169.8119│169.81│├──┼─────┼────────┼────────┤│6│劉康成│90萬分之58090,│E區塊,面積:││││面積:127.7322│127.74│├──┼─────┼────────┼────────┤│7│張玉文│90萬分之7332,│G區塊,面積:││││面積:16.1221│16.12│├──┼─────┼────────┼────────┤│8│張俊鴻│90萬分之69150,│D1區塊、H1區塊,││││面積:152.0516│面積:185.26平方│││││公尺│││││D2區塊、H2區塊,│││││面積:152.05平方│││││公尺│││││(與張添惟依照比│││││例共有,詳備註一│││││)│├──┼─────┼────────┼────────┤│9│張添惟│90萬分之14694,│H3區塊,面積:││││面積:32.3101│7.65│└──┴─────┴────────┴────────┘備註:
一、附表一編號8,張俊鴻持分337.31×15205/33731=152.05,張添惟持分337.31×18526/33731=185.26。因此張添惟分割後之面積合計編號8、9後為185.26+7.65=192.91,與土地謄本登載面積比較,多了160.5999平方公尺(192.91-32.3101=160.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