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羅簡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2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署名
及指印均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編
號四所示之署名、指印及印文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名、
指印及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乙○○部分之應適用法條,除將
犯罪事實欄㈠第4行更正為:「車號0000000號重型
機車」等語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部分之論罪科刑法條: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業於民
國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於00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該條文
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該條文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行為後
之法律並非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適用修正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核被告甲○○所為,係犯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因公共危險案
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
日確定,仍再違犯本件公共危險罪,素行不良,且酒醉後已
不能安全駕駛,仍不顧公眾之安危,貿然駕車,應予非難,
及其血液酒精濃度甚高,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甲○○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爰審酌被告乙○○駕車肇事為警查獲後,復出於卸責之動機
、目的,而冒用他人名義接受裁罰,險使無辜之人誤受裁罰
,犯行所生危害非輕,惟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乙○○之犯罪時間均在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
規定,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其宣告刑二分
之一,並於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乙○○所偽
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含署名5枚、指印2枚)及印文1枚,
不問屬於被告乙○○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
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
、第219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但書,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附錄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文書名稱│應沒收之物│
├──┼────────────┼───────────┤
│一│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96年│偽造之「 劉明德 」署名1│
││4月14日道路交通事故談話│枚、指印1枚│
││紀錄表││
├──┼────────────┼───────────┤
│二│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酒後│偽造之「劉明德」署名1│
││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枚、指印1枚│
├──┼────────────┼───────────┤
│三│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舉發│偽造之「劉明德」署名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枚│
││單2張││
├──┼────────────┼───────────┤
│四│和解書│偽造之「劉明德」署名1│
│││枚、印文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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