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51號
原   告 乙○○原名 吳亦珏
      甲○○
上列原告因與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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