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大溪紅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己○○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桃簡字第98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3月10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尹 良
書記官 楊文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千分之二四二,由被告己○○負擔千
分之一八八,由被告丙○○○負擔千分之四四○,由被告丁○○
負擔千分之一二九。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附表所示門牌號碼之房屋所有權人,即為大溪
紅樓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系爭社區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之管理費收費標準為:D.E.F.G棟一樓為每月400
元,二樓(含)以上每月為700元,H.I.J.K.L.M.N.O.P.Q.R棟
每月為1100元,車位所有權人每月應繳交100元作為地下照明電
費及清潔費之用,準此,被告應按期依附表所示金額繳納管理費
,然被告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未給付,屢經原告催討,皆未
獲回應之事宜,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
函、系爭社區報備證明、區住戶規約、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民國88
年11月會議紀錄、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民國80年11月、民國90年1
月會議紀錄、社區管理委員會調漲管理費收費標準公告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依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之金額,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楊文雄
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楊文雄
附表:
┌──┬─────┬──────────┬──────┬─────┬──────┐
│編號│被告姓名│門牌號碼(大溪鎮)│欠繳月份│每月應繳│欠繳總金額│
│││及建號(康莊段)││金額(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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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勝利街97巷4號4樓│91.08~96.09│800(管理│49,600│
│││00000-000││費700元加││
│││││計停車管理││
│││││費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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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己○○│勝利街97巷8號4樓│92.03~96.09│700│38,500│
│││00000-000││││
│││││││
│││││││
│││││││
│││││││
├──┼─────┼──────────┼──────┼─────┼──────┤
│3│丙○○○│勝利街97巷16弄3號3樓│90.07~96.09│1200(管理│90,000│
│││00000-000││費1100元││
│││││加計停車位││
│││││管理費1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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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勝利街97巷16弄2號4樓│94.12~96.09│同上│26,400│
│││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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