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23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室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0000000、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
陸萬伍仟零肆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
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雖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然係屬金
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有所請求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並無同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
解之適用,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