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羅森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