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О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莊字第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一七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於同年六月十一日確定在案。
惟其於緩刑前即九十年二月十日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以九十年易字第四○○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確定,爰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