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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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慧珊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