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0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0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0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七六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美虹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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