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 呂國斌
朱武平 呂國泰 呂劉秀珍 被上訴人 郭兆檀
鉅偉粉末冶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苡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4,0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2,3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