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22號原告 黃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民黨等182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9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2,202元。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9日以99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予以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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