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68號原告 劉建漢 被告 余國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13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1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就本件訴訟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0年救字第38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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