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翊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0年度偵字第二二0五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一00年度偵字第六八八六號、第六二七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翊隆自民國壹佰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李翊隆因犯公共危險及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一00年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乃經員警調閱案發地點之監視器後所查獲,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前已有二次犯公共危險之前科,本案復為此同質性之犯罪,且所犯竊盜案件亦有多起,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繼續實施同一竊盜及公共危險犯罪之虞,亦即前所為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李翊隆應自一00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柯雅惠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