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5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啟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啟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玉雪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