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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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19號聲請人即陳報人 陳政道
陳志峰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陳榮華 (亡)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第二段第一行關於「99年11月24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11月22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育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