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6號具保人 潘秀美 被告 蔡政家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秀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政家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潘秀美於民國100年2月1日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10000018號),已免除被告羈押。
三、茲經本院依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盧亨龍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