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八О號
公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五右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四八號九十一年七月廿四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00號),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並為第二審準用之,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甲○○提起上訴後因缺氧性病變、呼吸衰竭及肺炎等症狀,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廿七日送台中市澄清醫院急救治療後呈植物人狀態,現安置於護理之家,有台中市澄清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澄敬字第一0三0號函在卷可憑,是被告甲○○顯因疾病而不能到庭受審,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於其能到庭前停止本件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廿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李水源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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