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投刑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中繼接收機、功率放大器、激勵器各壹台及電源供應器參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