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六小字第28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婉若
張義育
被 告 詹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
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