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二二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0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蔡梅蓮~F0~T40┌──────────────────────────────────────────────────────┐│附表:│├─┬─────────┬─────────┬───────────┬────────┬────────┬──┤│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號│││││││├─┼─────────┼─────────┼───────────┼────────┼────────┼──┤│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經建投資信託基│0000000-0│壹│五000││││份有限公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