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小字第36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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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367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被告 陳李金柳

陳建堯

陳柏州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新小字第36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品謙

書記官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志盛 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40,884元,及其中新臺幣36,894元自民國108年1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繼承被繼承人陳志盛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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