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6號上訴人忠義尊邸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素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明薇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26號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對原判決「確認忠義尊邸大廈民國99年11月21日第3屆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第6案『本公寓各戶室內機房是否獨立管理使用』之決議『獨立空間由該層住戶自行使用並管理維護』關於2至5樓部分之決議無效」不服,核屬於因財產權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
319號裁判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加十分之一即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且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前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