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О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叁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二人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止,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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