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18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187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告 陳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469元,及其中新臺幣17,255元部分,

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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