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450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4503號

原告雙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慶

訴訟代理人 蘇正升

被告 粘萬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號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雙方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原告並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號牌各2面及行車執照各1枚交付被告營業使用,但被告違約等,已經原告提出系爭合約及帳卡影本等,可以認定,故原告依系爭合約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號牌及行車執照,為有理由,應准。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被告得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

四、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駿鴻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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