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43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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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4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制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三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右列被告因強制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六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