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