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李素蘭 被告 林政賢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交易字第173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