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57號原告 羅清華
羅玉珊 羅玉欣 羅佳苓 羅孟杰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巧俐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林順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雅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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