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0號原告 蔡富亘 被告宇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娟娟 被告 鄭順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黃龍忠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