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 邱騰毅 訴訟代理人 邱微欣
楊淑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鎵貨運有限公司陳志強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3,4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雅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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