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11號原告 賴進吉 被告 鄭載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即「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前經本院命原告補正其土地登記謄本,原告則提出其所有同段424-6、424-7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堪認原告真意係請求被告返還同段424-6、424-7地號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謝明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