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7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汝聰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251號),惟被告林汝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3,9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