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80號原告 葉典 被告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7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434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69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