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李文振 被告 李文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車損部分業已撤回),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宗羿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