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644號附帶上訴人帝國開發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田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相對人新璨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尋繹其立法理由,無非係因訴訟費用如因誤會或有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當然應返還之。
二、查附帶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09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萬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附帶上訴人已於民國104年7月15日繳納4,305元;復於同年12月31日再行繳納2,160元,各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顯然溢繳2,160元。依上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王幸華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