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08號上訴人 黃淑芳
賴允隆 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肆仟零肆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3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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