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416號上訴人 阮金銀
湯永全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陳敬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張瑞蘭法官游文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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