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RONGTHANH(中文姓名阮仲成)選任辯護人 陳鼎正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TRONGTHANH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NGUYENTRONGTHANH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278條第1項之重傷罪,犯罪嫌疑重大,加以被告犯案後與同案被告「 阿君 」、「 阿中 」另覓居留處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同案被告「阿中」、「阿君」、「 阿海 」均未到,且所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為最輕本刑伍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若非羈押,恐難追訴、審判及執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裁定被告自民國105年11月15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6年2月2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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