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原告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高全成 再審原告 楊月華 再審原告與 蔡翠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本院104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萬38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6944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曾謀貴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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