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78號債權人 蕭鳳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式(應依本院105年9月9日、同年月日雄院和105司執瑞字第132123號扣押及移轉命令,按案外人 謝茂盛 之每月薪資三分之一,自債務人收受扣押命令起計算已取得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金額,而非以債權人對謝茂盛之債權額逕為請求)。
二、債務人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