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583號聲請人己○○
甲○○乙○○丙○○戊○○庚○○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丁○○○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女,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庚○○(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丁○○○(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寶春